加拿大什么时候独立?
1967年,加拿大联邦议会投票通过了《宪章法》(Charter of Rights),加国公民从此享有人权与自由。 早在1867年建立联邦制国家时,立法和司法权力就由中央政府掌握;在1930年的英裔加拿大人选举中,联邦直选成为可能。二战后,民族主义呼声日高,1957年英国议会通过《加拿大法案》(The Canada Act 1957)将联邦直选写入英国议会法。但直至60年代末,加拿大人才就他们作为英联邦成员而在议会中有代表的问题通过公民投票做出决定——当时新不伦瑞克省和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省分别否决了这项提案,直到60年代后期才陆续加入。
1967年至1968年间,魁北克省举行两次公投,试图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脱离加拿大联邦并建立起一个魁北克共和国(République du Québec)。第一次投票因参加人数不足而无效,第二次投票有半数选民投下反对票而使计划流产。虽然加拿大宪法并没有赋予各省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退出联邦的权利,但宪法专家指出,由于英属北美法案是1930年在英帝国范围内通过的,因此如果省政府采用该法案第(24)条中所列的条件进行公民投票的话,那么该投票结果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