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什么银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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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银行制度属于混业经营,区别与美国的分业模式 在澳洲,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比如金融机构违规),所有的金融业务都是由同一个机构来经营的 从理论上说,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到其获取贷款、债券发行甚至是贸易信贷的能力 如果一家公司出现财务问题,那么它可能在整个金融体系内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 但美国不同,在美国即使投行发生巨额亏损,也不会影响其在信贷市场融资;即使保险公司出险破产,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的交易 这是因为美国和澳洲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同的原因。

在澳洲,对银行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资本要求,二是流动性要求。这两个指标都是衡量银行风险的关键指标 而在美国,虽然同样有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加权的要求,但是美联储对银行监管的核心是关注银行的风险敞口,即美联储更关心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对银行本身的盈利情况并不十分在意 因为如果一家银行出现了巨大的利润损失,这说明它的风险控制能力出了问题,此时尽管资产规模可能不大,但也需要额外的资金来填补亏空,甚至需要外界资金的注入以防止风险的扩散 所以从银行制度的本质来看,由于混业经营的存在,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需要整个金融体系一起“补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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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高度集中垄断的市场

澳大利亚的银行业高度集中垄断。澳大利亚在1987-1997年间发生的银行并购浪潮使得该国的银行体系由原来的十几家全国性银行快速收敛为6家银行,它们是澳大利亚国民(NationalAustralia)、澳新(澳洲新西兰,ANZ)、澳大利亚联邦(CommonwealthofAustralia)、西太(Westpac)、澳洲东亚(AustraliaBankofChina)和圣乔治(StGeorge)。在2004年以前的并购浪潮结束之后,再加上2016年的并购浪潮,目前澳大利亚有五家国内银行,即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澳新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澳大利亚州银行以及西太银行,他们都是澳洲发钞的银行,而澳大利亚联储(储备银行,RBA)也是澳洲的发钞行。从2005年年底的数据来看,这五家大银行共占据了全国存款市场份额的85·8%。事实上,澳大利亚的银行不仅非常集中,而且高度的国际化,澳大利亚的五家大银行中至少有3家进入了世界最大银行的前100位,前40位中2家。从其业务的来源看,大约有40%左右来自海外市场。

2、多元化的全能银行

澳大利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体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分离。但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经营上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附属机构的方式从事证券、保险、租赁和信托等业务。因此,澳大利亚的银行实际上是通过持股附属银行实现的伞形银行制度。澳大利亚《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存款、放款和汇款以及政府许可的银行或者类似银行机构从事的一切活动。只要不违背银行法的规定,澳洲银行可以从事任何活动或者从事任何业务,并且可以参加或者以任何方式参与一家或者多家任何企业或者公司,参加或者参与任何性质的贸易,投资于任何性质的证券和产业”。澳大利亚现行的分业经营事实上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实质上已属于功能上趋同。1997年,澳大利亚在对包括1960年的《银行法》在内的相关法案的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家以银行(bankingbusiness)为主要生意的企业(enterprise)不能从事非银行业务(non-bankingactivity)或者一家以非银行业务为主要生意的企业不能从事银行业务。1998年,澳大利亚又在审查了现行银行法之后于同年11月正式废止了《银行法》,开始用新的《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实施管理。至此,澳大利亚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开始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澳大利亚实际上进入了混业经营的制度时期。

3、政府持股国有银行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财政部、超级年金理事会、住房建筑委员会拥有国有股份的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包括澳大利亚农村银行)和澳大利亚联合银行(澳洲新西兰银行)。此外,政府在其它一些政府全资专业银行和专业信贷机构中持有股份。政府持股的比例依银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保持在49%以下(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为48·4%,澳大利亚联合银行为19·3%,澳大利亚农村银行为100%;政府全资的专业银行和专业信贷机构为100%)。政府持有股份的目的是保证在需要时,政府能够在国家利益、社会目标等非盈利性领域实施必要的干预。为了与私人银行进行有效的竞争,政府持股的银行在管理上都是完全的公司化管理。政府作为股东在享有其他股东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政府对公司中日常及行政事务没有任何发言权;政府参与公司管理仅限于按照公司章程进行。政府只有在涉及到社会福利政策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其作用”。

4、具有自主性的中央银行

澳大利亚在1959年以前实行的是国库体制。1959年后中央银行才独立,开始与财政部脱钩,拥有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中央银行的行长和4位副行长由政府总理和财政部长提名后由总督指任,任期5年(可以续任),可以在行长任期未到时免职但必须在90天前宣布。中央银行的任务是制定和实施信贷和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的稳定、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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