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护照有什么用?
很多人都不知道,香港特首属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而不是省政府省长啥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简称(包括港澳台)都是“直辖”或“京”“沪”“津”“渝”等等。而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就是“港”“澳”或者“台”。 注意!特别注意!香港的“特别行政区”是英文specially adminstered region(缩写sAR)翻译过来的。所以别称SAR也是正确的。
2017年5月9日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序言第四段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规定特别行政区自决权的内容和实现程序;” 根据这条基本法原文,“特别行政区自决权”是指“自治权”和“高度自治权”的意思。
根据基本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的管治权力——即所谓的“特别行政权”,其中包括: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二)防止和消除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三)管理边境;
(四)实施出入境管制;(五)制定保障外国人在特别行政区内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规;
(六)其他由中央政府授权行使的权力。 根据以上基本法的条款,可以归纳出三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的权限是由全国人大从外部规定的,或者说由国家授予的。 第二,特别行政权的范围是全国人大授权给特区政府管理的领域,不属于特别行政权的范畴,由国家统管(比如外交和国防等) 第三,所谓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其实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中央政府授权的范围内“高度自治”,超出这个范围就不算真正意义上高度的自治了,要嘛就是自主,要嘛就是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