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算不算留学人员?
1、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定义问题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中文说明,所谓“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后回国(回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除外),继续升学或就业的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从境外学校取得毕业证后回国的毕业生,无论是否持有中国护照,只要没有获取外国国籍并连续居留满一年,或者虽然持用了外国签证但入境和出境日期大致相同的,都应当属于“出国留学人员”;如果申请人不能拿出在境外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如签证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则应申请其他类型的居留许可,因为我国只给留学生发放学生签证。 需要注意的是,该定义中并没有对学历层次作出限制;同时,根据《外国人入境许可证件申请表》,申请人的签证种类虽然仅限学生签证,但是入境批文、机票订单、酒店预订等信息可以证明其留学目的和行程。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因有完整的海外学习经历且符合有关入境规定,同样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但是对于以进修、访问学者、博士后等身份出国的人员而言,由于上述类型不出国人普遍的认知范围并且带有一定的职业指向性,因此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留学回国人员”。但是需要注意,以上意见仅限于一般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具体分析。例如,有的同学是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出国并在国外就读了一定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的硕士课程。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满足“留学回国人员”的条件,只要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就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2、关于“留学人员”定义问题 “留学人员”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出国留学人员群体的一个简称,现在仍然经常使用。这个概念最先出现在1978年颁发的《出国留学生手册》之中,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外事局联合制定。之后,在1998年《教育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留字[1998]30号第一点第一项中再次出现。这两个文件中的“留学人员”含义与今天一般意义上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含义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