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立节日有哪些?
现行宪法中规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6个常规节日和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老年节8个特色节日(见下表) 注:1949年12月23日,新政协会议指定“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七一”中国共产党诞辰纪念日、国庆节为法定节日;
1970年6月29日,“八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创立纪念日改为每年的八月一日;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每年3月8日为妇女放假半天;每年6月1日为儿童节,1989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未成年保护制度的议案》规定儿童放假一天;
1995年起,每年的5月1日为劳动者节日,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劳动节由一天的假期延长至四天;2007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临时安排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2014年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